琼农字〔2017〕130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局):
为加强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加快推进农村沼气转型升级,更快更好地推进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省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5〕1377号),结合我省实际,省农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海南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南省农业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农业部《国家农村沼气工程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发改投资〔2015〕1377号)(以下简称“发改投资〔2015〕1377号文”)和《2015年农村沼气工程转型升级工作方案》(发改办农经〔2015〕879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建设的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本细则所指:
1、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为厌氧消化装置容积500M3及以上或同一业主建设多个沼气工程组成达到500M3以上规模的沼气工程。
2、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为日产生物天然气10000M3以上规模的工程。
第三条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主要包括:农村沼气发展计划、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投资计划下达、组织实施、竣工验收和后续维护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 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建设坚持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实行职业准入制度,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按照统一布局、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的要求,推行标准化生产、专业化施工,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模式。
第五条 省级发改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衔接平衡;会同省级农村沼气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建议计划、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检查指导项目建设。市县发改部门负责本市县农村沼气实施方案与相关规划衔接平衡,联合农村沼气主管部门做好年度项目审核、实施方案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监督检查项目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
省级农村沼气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沼气建设规划编制、行业审核、行业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市县农村沼气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市县农村沼气建设发展计划或方案,负责行业审核、行业管理、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
第六条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和运行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监管责任制和大中型沼气工程企业直接责任制,科学规范操作,确保安全生产。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投资计划管理
第七条 规模化大型沼气项目申报需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须在所在市县政府划定的畜禽规模化养殖适养区范围内。
2、项目须符合当地土地、环评、能评、安评等规定要求,并出具相关许可意见。
3、须具有充足稳定的沼气发酵原料。
4、能落实项目配套资金。
5、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沼气专业化运营条件,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
第八条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申报需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须符合当地规划、土地、环评、能评、安评等规定要求,并出具相关许可意见。
2、项目建设地点周边20公里范围内,有数量足够且价格稳定的有机废弃物,且建立完善的原料收储运体系。当原料不足时,有较好的替代方案。
3、能落实项目所需的配套资金。
4、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沼气专业化运营的条件,配备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较高的信用等级,能够落实承诺的自筹资金。
5、项目单位的经营范围应具有生物质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生产、销售、安全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单位在落实前期工作后,应委托具备农业或环境工程专业相应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达到初步设计和概算深度要求,并报市县发改和农村沼气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规模化大型沼气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规模、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沼液沼渣能否消纳利用等;3、申请投资补助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4、项目经济、环境、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分析与控制。5、附具项目初步设计图纸和概算,项目备案、环评、安评、用地、能评、规划选址等审批文件复印件,并提供自筹资金落实证明或承诺函等。
第十一条 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实施方案需经市县农村沼气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市县发改部门批复后,再由市县发改部门会同农村沼气主管部门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
第十二条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项目申报程序:
1.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市县发改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经批准;
2.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咨询甲级资质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报送市县发改和农村沼气主管部门,由市县农村沼气主管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并经市县发改部门批复;
3.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农业或环境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机构编写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市县发改部门审批。
4.市县发改部门会同农村沼气主管部门编制年度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资金筹措、建设条件等。
省级和市县农村沼气主管部门行业审查内容包括:1、项目建设地点是否符合相关规划;2、项目实施方案是否完整和符合相关要求;3、项目实施方案中安全评价报告是否符合相关要求;4、沼气发酵原料来源及供应量是否与拟申请工程建设规模相匹配等。
第十四条 省发改委和省农业厅根据市县发改和沼气管理部门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省级农村沼气工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
第十五条 投资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如需调整项目的中央投资、市县配套资金、项目业主、建设地点等内容须报省发展和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审批。其他事项调整、变更须报市县发改部门审批。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需调整的,由省发改委会同省农业厅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做出调整决定。
第十六条 项目实行信息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十七条 农村沼气工程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市县发改部门联合农村沼气主管部门应根据农村沼气发展相关规划要求,做好项目储备工作,及时将项目列入国家重大项目于建设库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资金和项目实施管理,要做到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滞留、挪用。
第十九条 推行资金管理报账制,由市县农村沼气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对于已完成项目前期工作且自筹资金30%到位的项目,可按规定拨付启动资金,以后按工程进度拨款。竣工验收后,按审计决算书拨付尾款。
第二十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积极支持农村沼气项目建设,落实项目工作经费。工作经费主要用于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和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的项目组织、审查论证、监督检查、技术指导、竣工验收和宣传培训等。
第二十一条 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建设资金: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地点、内容及规模的;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的;项目自筹资金未按工程进度、比例及时到位的;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会计核算不规范的。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三条 各市县农村沼气主管部门应建立施工单位信用档案或负面清单,落实项目建设监管制度。如施工单位出现超越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将主体工程转包或分包,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问题,不按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整改,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等情况。一经查实,将其列入黑名单,五年内不得在本市县区域从事农村沼气工程项目施工。其它原因造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必须在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的2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建设,须报请市县发改部门和农村沼气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农业厅备案。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初步验收。项目建设完成并正常运行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和市县沼气主管部门等技术人员按工程竣工验收程序对该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经投料调试运行正常和初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市县农村沼气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其中规模化大型沼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市县农村沼气主管部门会同市县发展改革委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市县分别报送省农业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备案。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第五章 建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是农村沼气工程建后安全管护的责任主体。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其资产应移交给建设单位管理。
建设单位应成立或委托专业化运营机构承担日常维护管理,确保工程安全、稳定、持续运行。同时接受市县农村沼气主管部门在合理期限和范围内的跟踪监管。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村沼气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沼气工程安全运行管护的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建设单位和工程运行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培训,促进工程良性运行。
第二十九条 市县农村沼气主管部门要做好农村沼气工程项目信息的搜集、汇总与报送工作,加强档案管理。及时将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审计各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10〕第279号)执行,实行终身负责制。农村沼气工程在合理运行期内,出现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将倒查责任,严格问责、严肃追究。
第三十一条 沼气工程达到建设设计寿命年限后,工程质量经省农村沼气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省农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应加强对全省农村沼气工程项目的监督和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规模化生物天然气工程项目建成后,要接入省农业厅和农业部在建的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加强项目安全运行管理工作。对于具备条件的规模化沼气工程,可根据需要,纳入沼气远程在线监测平台。
第三十四条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发改、沼气管理部门对项目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追究有关责任人行政或法律责任等处罚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负责解释。建设项目涉及的建设规范和技术标准由农业部门组织制定。各市县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
农村沼气主要标准一览表
1.沼气工程规模分类NY/T 667
2.沼气压力表NY/T 858
3.户用沼气脱硫器NY/T 859
4.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1部分:工艺设计NY/T 1220.1
5.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2部分:供气设计NY/T 1220.2
6.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3部分:施工及验收NY/T 1220.3
7.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4部分:运行管理NY/T 1220.4
8.沼气工程技术规范 第5部分:质量评价NY/T 1220.5
9.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NY/T 1221
10.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设计规范NY/T 1222
11.沼气饭锅NY/T 1638
12.沼气中甲烷和二氧化碳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NY/T 1700
13.非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NY/T 1916
14.自走式沼渣沼液抽排设备技术条件NY/T 1917
15.沼肥施用技术规范NY/T 2065
16.沼肥加工设备NY/T 2139
17.秸秆沼气工程施工操作规程NY/T 2142
18.其他与沼气相关的建设、安全等标准(规范)
手机:18789808915电话:0898-32886578
邮件:100413723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