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及休闲农业企业:
为更好地履行休闲农业统计调查和运行分析工作的职能,全面了解我国休闲农业发展情况,掌握发展趋势,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休闲农业监测工作的通知》农办加[2015]1号要求,开展休闲农业行业监测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休闲农业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休闲农业在服务居民、发展农业、繁荣农村、富裕农民、保护生态、传承文化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是今后一段时期内农村发展新型产业的一个极具潜力的增长点,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面。开展休闲农业统计监测工作对于及时、准确、系统地掌握休闲农业发展情况,科学制定战略规划和相关政策,提高管理水平,推动休闲农业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休闲农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监测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明确全国休闲农业监测工作的指导思想
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促进休闲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农加发〔2014〕4号)精神,针对近年来休闲农业行业发展需要,按照“统一制度、分省实施、集中分析、资源共享”的原则,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建立休闲农业监测制度,完善指标体系,明确部门分工,全面提升休闲农业行业监测水平,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三、建立全国休闲农业监测工作机制
(一)监测范围和指标
监测全国农家乐(休闲农家)的数量、年接待人次和营业收入,监测全国休闲观光农园(庄)的数量、从业人数,各经营主体年接待人次、营业收入、实现利润和带动农民增收情况等(详见附件《休闲农业基本情况表(试行)》)。
(二)部门分工
农业部农产品加工局(乡镇企业局)负责制定休闲农业监测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协调工作进度,开展分析研究,发布监测情况报告等工作。
各省级休闲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省休闲农业监测工作,收集、汇总省内数据,形成本省休闲农业基本情况表,编写年度监测报告。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在农产品加工局的领导下,负责汇总各省休闲农业基本情况表,形成全国休闲农业基础数据,编写全国休闲农业半年数据分析及年度监测报告。
(三)工作机制
1.半年报
监测时段:1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工作任务:各省级休闲农业管理部门于7月31日前将全省休闲农业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后报送我部农产品加工局(乡镇企业局)休闲农业处;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于8月10日前完成各省数据的汇总,并形成全国休闲农业半年数据分析;休闲农业处于8月20日前修改完善全国休闲农业半年数据分析。
2.年报
监测时段:1月1日至当年12月31日。
工作任务:各省级休闲农业管理部门于次年2月10日前将全省休闲农业基本情况表和年度监测报告加盖公章后报送农产品加工局(乡镇企业局)休闲农业处;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于2月20日前完成各省数据的汇总,并完成全国休闲农业年度监测情况报告初稿;休闲农业处于2月底前修改完善休闲农业年度监测情况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时完成任务。各级休闲农业管理部门要把休闲农业监测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长期性工作纳入工作计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任务分工,明确进度安排,严格按时间节点和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二)健全工作制度,提高工作质量。各级休闲农业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加强制度建设,健全休闲农业监测工作各项制度,完善激励机制,确保休闲农业监测工作高质、高效完成。
(三)充实监测人员,支持机构建设。各级休闲农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充实一批懂监测、善分析的专业人员,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同时,充分发挥有关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作用,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协同效应。
附件:1.休闲农业基本情况表(试行)
2.填表说明
附件1
休闲农业基本情况表(试行)
填报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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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休闲农业经营主体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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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家乐 |
休闲观光农园(庄) |
甲 |
乙 |
(1) |
(2) |
(3) |
经营主体个数 |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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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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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民就业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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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动农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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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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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人次 |
人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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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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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农副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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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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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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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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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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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
业务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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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本表由省级休闲农业管理部门填写。
2.农家乐免填带动农户数、利润总额和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附件2
填表说明
1.休闲农业:指以农业生产过程、农村风情风貌、农民居家生活、乡村民俗文化为基础,开发农业与农村多种功能,提供休闲观光、农事参与和农家体验等服务,满足城乡居民乡村休闲的新型农业产业形态。
2.农家乐:以农户为单元,以农家饭、自产农产品、农家庭院为吸引物,提供农家生活体验等服务的经营形态。
包括:
--农家乐
--牧家乐
--渔家乐
--休闲农家
--民宿
--农家饭店
--农民自有采摘园、垂钓园
不包括:
--休闲农业专业村,列入休闲观光农园(庄)统计
3.休闲观光农园(庄):主要以农业科技园、市民农园、采摘垂钓园、休闲农庄、农民合作社为单元,以农业景观、鲜活农产品、农业创意产品、农事活动、农耕文化为吸引物,提供农事体验、科普展示、餐饮住宿、休闲观光、度假养生等综合服务的经营形态。
包括:
--采摘园
--垂钓园
--市民农园
--农业科技园
--休闲农庄
--观光农园
--农业公园
--农耕文化园
不包括:
--农民自有采摘园、垂钓园,列入农家乐统计
4.经营主体个数:指监测期末实有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8.从业人员数:指在休闲农业经营主体中工作并领取劳动报酬的人员。
9.农民就业人数:包括直接举办休闲农业企业的农民和在休闲农业企业务工的农民。农家乐农民就业人数等于从业人员数。
10.带动农户数:通过在休闲农业企业就业以及为休闲农业企业提供农产品、按照企业要求开展种养也及提供其他服务而增加收入的农户数。
11.接待人次:一年接待消费者的人次数。
12.营业收入:指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在从事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日常经营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部分。
13.农副产品销售收入:休闲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销售农产品或其他农产品加工品获得的收入。
14.利润总额:指休闲农业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种收入扣除各种耗费后的盈余,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实现的盈亏总额。如为亏损,则以“-”号在项目内填列。
15. 从业人员劳动报酬:指在休闲农业经营主体中工作的职工在监测期内平均每人所得的货币工资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