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农字〔2017〕72号
各市、县、自治县农业(农林、)局(农委)、农经总站(中心):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建设的要求,将我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打造成合作经济的典范,根据《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认定暂行办法》(琼农字〔2014〕6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决定开展2017年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市县级示范社,符合《暂行办法》规定。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渔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
申报省级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市县脱贫攻坚实施方案要求,对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优先考虑的条件。
本次申报不作名额限制,各市县申报省级示范社要兼顾产业分布,在不降低申报标准且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菜篮子产品等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农业休闲旅游、农家乐等服务以及贫困地区扶贫脱贫成效显著的农民合作社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程序
省级示范社申报程序按照《暂行办法》执行。
(一)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市县农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请书》(见附件3)。
(二)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组织人员对合作社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出具考核意见,并召开市县农民合作社发展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三)市县按照评定指标和要求,公平、公正、择优推荐农民合作社,推荐上报前要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布举报电话,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县各行业主管部门正式行文上报,并将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省直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省直各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由省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合发文公布。
三、申报时间及材料
请于2017年10月10日前,将以下材料纸质版(2份)及电子版报送省农民合作社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海南省农业厅农村经营管理处)
(一)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提供精准扶贫、建档立卡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市县行政主管部门的正式推荐文件,《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1),《海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见附件2);
(三)证明已征求当地相关部门意见的相关材料(会议纪要、会签文件等);
(四)省级业务主管单位的推荐文件。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要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省级示范社申报工作,切实负起责任,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会商机制,征求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管、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特别是县级农业行政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会商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听取审核意见,严格把关,确保申报示范社的质量和水平。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联系人:黄建德、郑大富;联系电话:65338100。
附件:1.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
2.市县申报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总体情况说明
3.海南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格式)
海南省农业厅
2017年5月17日
手机:18789808915电话:0898-32886578
邮件:1004137232@qq.com